[摘要] 为了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投机炒房,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刚需及改善性住房,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2018年8月24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举行第三届第七次会议,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提取政策作出了调整,并规定于2018年9月30日执行。
本次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投机炒房,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刚需及改善性住房,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一)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为40万元(包括本地缴存和异地缴存)。
(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30倍(包括本地缴存和异地缴存)。
(一)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担保人(包括抵押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年龄不得超过65岁。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一)暂停职工在异地购房的提取(职工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购房除外)。
(二)暂停职工偿还异地商业购房贷款的提取(职工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除外)。
(三)暂停职工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购房提取次数为核定依据)。
(四)职工购买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一)暂停办理巴中市行政区域外购房贷款业务。(职工可到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暂停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
(三)暂停办理申请人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住房贷款次数为核定依据)。
(四)购买公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质公寓。
(五)职工购买精装住房的,按毛坯房价格计算住房价格及贷款额度。
(六)取消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找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做担保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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