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指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重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用住房公积金投机炒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指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重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用住房公积金投机炒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七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提取政策如下。
一、暂停职工在异地购房的提取(职工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购房除外)。
二、暂停职工偿还异地商业购房贷款的提取(职工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除外)。
三、暂停职工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购房提取次数为核定依据)。
四、职工购买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本政策规定自2018年9月30日起执行,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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