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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房二卖” 7旬老太成被告压根不认识原告

经济参考报   作者:巴中房天下  2018-08-22 10:10

[摘要] 由于房地产中介公司具有丰富的房源信息,并且非常熟悉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卖房人与中介公司相比明显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所以卖房人应当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七旬老太委托中介公司卖房,没想到中介“小王”竟和一张姓男子将老太告上法院,称其“一房二卖”,法官审理后发现了真相。法官提醒市民,在与房屋中介签订文件时,一定要看清楚,不要让某些人钻了空子。

【案情】

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案件原告张老先生要求解除与被告弥老太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并要求弥老太赔偿其24万元违约金,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诉讼的第三人。

承办法官收案后,电话通知被告弥老太时,弥老太十分震惊,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原告张老先生,更没有把涉诉房屋卖与他。

弥老太称,自己在2016年5月12日与这家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房产经纪公司的员工王小姐签订了一份委托卖房协议书,委托王小姐出售自己的一处房产,出售价不低于120万元,约定卖房期限为三个月。但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王小姐并没有告知弥老太与任何人签订了卖房协议,认为涉诉房屋没有卖出的弥老太于2016年8月21日以125万元的价格将涉诉房屋卖给了案外人杨先生,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将张老先生提交的《房屋定购协议》出示给弥老太,弥老太表示自己没有见过这份协议。但中介王小姐之前让自己在一些文件上签过名字,由于年龄大了,有些并没有看清具体内容,这份定购协议上的文字很有可能是事后补充的。

法官经询问才了解到,张老先生的律师其实也是由王小姐出面委托的,后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几起王小姐所在的中介公司和张老先生以同样的情况起诉的案件,与本案情况相似。

最终,法院认为张老先生虽持有双方签字的《房屋定购协议》,但始终没有去看房、未向弥老太支付定金,未办理购房人身份核验,双方产生矛盾后亦未与弥老太就合同履行进行过交涉,法院无法确认张老先生有购买涉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张老先生与弥老太之间的《房屋定购协议》不成立,驳回张老先生索赔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中,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在获得了卖房人的全权委托后与他人就涉诉房屋签订假《房屋定购协议》,造成涉诉房屋“一房二卖”的后果,从而骗取违约金

在此,提醒卖房人,由于房地产中介公司具有丰富的房源信息,并且非常熟悉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卖房人与中介公司相比明显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所以卖房人应当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在签署委托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条款看清楚,看是委托找客户还是委托卖房,卖房人一定要把决定权留在自己手里。另外,正常的房屋买卖流程是买方、卖方、中介三方坐在一起,也就是业内说的三方透明约,“大家坐在一起,把合同条款说清楚,比如房子多少钱、什么时候交房、什么时候迁户口、如何贷款,需要把这些内容确定并且双方确认完条款之后,才能签字”。

无论买房还是卖房,在寻找中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审查、核实中介公司的房屋经营资质、规模和信誉度。要查看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看看是不是合法注册的公司,还要查询一下有没有中介行业的备案资格,这个在住建委网站等处都是可以查到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随便跟不了解的人签委托协议,不要在空白的条款上签字”。

卖房人在交易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以备发生纠纷后诉讼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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