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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6月1日起购房补贴政策措施有调整

巴中官方实播台  2018-06-01 09:30

[摘要] 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市政府办5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购房补贴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市政府办5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购房补贴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21号)(简称“新房九条”)中涉及购房补贴的有关政策措施作出调整。

两项措施6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次调整中,“新房九条”中的第四条“完善购房补贴政策”措施和第五条“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款“降低农民购房成本”措施,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停止执行。

申请上述措施补贴的购房业主应在2018年6月1日零时前完成网签备案

“完善购房补贴政策”措施:

新房九条”中,第四条具体内容为:凡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签订了网签合同并备案的,城市老城区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新区、新城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高于本措施生效前同一项目前三个月平均价格的,不得享受财政补贴。同时,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签订网签合同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期间不得转让。

“降低农民购房成本”措施:

新房九条”中,第五条款具体内容为:农村居民在我市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并在购房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在网签合同备案时,城市老城区由开发企业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优惠后,受益财政在第四条基础上再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新区、新城由开发企业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优惠后,受益财政在第四条基础上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老城区被征收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商品住房的参照执行。

“鼓励购买地下停车位”措施 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新房九条”中的第六条“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第二款“鼓励购买地下停车位”措施,自2018年12月1日零时起停止执行。

申请上述措施补贴的购买业主应在2018年12月1日零时前完成网签备案

“鼓励购买地下停车位”措施:

新房九条”中,第六条第二款具体内容为:凡在同一项目购买住房和公摊面积以外的地下停车位,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城市老城区每个车位由开发企业在原价基础上优惠3000元后,再由受益财政给予购买业主3000元的补贴;新区、新城每个车位由开发企业在原价基础上优惠7000元后,再由受益财政给予购买业主7000元的补贴。地下车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对应楼面地价的10%计算,转移登记费按商品住房标准执行。凡地下停车位销售价格高于本措施生效前同一项目前三个月平均价格的,不得享受财政补贴。同时,享受财政补贴的地下停车位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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