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之一是保障请求权发生指定的物权效果,即,在通常情形下,预告登记对应的是本登记,因此,期房已经预告登记后,应当发展成为本登记,只有本登记完成形成物权后,才可进行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一向禁止期房转让。《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预告登记适用的情形也不包括期房转让。故不能约定将来处分期房,形成对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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