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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至少征收20%调节金

巴中官方实播台  2016-06-25 08:57

近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显示,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的20%-50%征收。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叶剑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调节金有点类似于增值税,是对土地的调节,平衡不同区域土地的差异,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

  土地增值将征收20%-50%调节金

  所谓调节金,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取的资金。《办法》显示,征收调节金的目的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

  同时,《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叶剑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不仅是因为该地块本身,而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完善带动了土地增值。而且,不同区域的土地增值也有差异。因此,在保证原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政府的调节金有助于统筹安排土地增值,平衡各地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明确了调节金的缴纳比例,即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的20%-50%征收。

  至于具体的征收比例,《办法》显示,要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叶剑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我认为具体的调节金征收比例会按不同的溢价率来分别确定。一般来说溢价率越高,调节金征收的比例就会高一些。”

  低于基准价80%县政府可优先购买

  另外,《办法》还对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价格做出规定:试点县应制定与城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叶剑平认为,这有助于扫除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障碍,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流转顺畅。

  《办法》还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这些措施目的是使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市场价格,公平、公开交易,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叶剑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试点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在叶剑平看来,上述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农村土地以过低的价格流入市场,由政府优先购买能够通过政府的统筹协调维护农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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