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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不得垄断 住宅小区或办公楼

泉州网-泉州晚报  作者:赖劲松  2015-07-19 11:16

[摘要] 本报讯

本报讯

(记者赖劲松)昨日,《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即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中明确了用户拥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选择权。

《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

《条例》还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也就是说,在某个小区内,用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任何人无权人为设置障碍。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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