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农民工住房保障准入办法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将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25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在巴中市行政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区(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城区(镇)内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在城区(镇)居住满1年以上;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五)申请人及配偶在就业所在地未享受单位住房(集体宿舍);
(六)当地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材料
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居住证明;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初审。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受理农民工住房保障申请,承办相关工作。初审登记科室(人)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申请后,初审登记科室(人)要及时签署初审意见,报送复核登记科室(人)复核。
(二)复核。复核登记科室(人)收到申请及资料后,要组成复核小组对申请人(含家庭成员)住房状况、就业情况、现居住状况、收入等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决定。
复核要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复核
决定在当地媒体或申请人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复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复核登记科室(人)对其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复核登记科室(人)要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复核登记科室(人)对复核合格的,在签署复核意见后,连同所有资料报送审核登记科室(负责人)审批。
(五)配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房源位置、户型、面积等情况进行配租,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并签订租赁合同。
五、轮候制度
已登记的申请人,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对符合当地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优先规定的,可以优先安排。
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要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和审核后,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登记。
六、租金标准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提供给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2013年,各地提供给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其房源总量的30%,租金标准按当地市场租金50%的水平确定。以后年度提供给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和租金标准如遇调整,按当时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由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配租过程中,一旦发现和查实申请人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入住的,要坚决清理腾退。
(三)申请、配租、日常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事项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或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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